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遗赠税、澳门人才引进法案、《中国国民财富发展白皮书》、子女抚养权、家庭义务承担、股票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继承,具体如下:(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
7月2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以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李建伟表示,城乡经济发展首先要解决农村居民收入问题,以此缩小城乡差距,这是最核心的。此外应尽快研究出台遗赠税,弱化财富两极分化走势及其代际遗传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负面影响。
7月1日,澳门《人才引进制度》法案正式生效,这是澳门首次以法律形式颁布人才相关的制度。澳门特区政府人才发展委员会表示,获引进的人才及其家团成员,将享有与澳门居民相同权利及社会福利,包括低税制、15年免费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持澳门特区护照享有超过140个国家和地区的免签证或落地签证待遇。同时,研究开发的科研人才可向特区政府申请科研资助。而对于引进人才享有税务优惠,法案亦作出了明确规范。近日,新财道与浙金信托联合发布《中国国民财富发展白皮书暨:行业结构变迁与私人财富创造逻辑》(以下简称“《白皮书》”)。当前,中国私人资产已达440万亿元,私人财富总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该《白皮书》纵向分析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各阶段产业结构的变化规律和特点,以及产业结构变迁和居民财富积累过程的相关性,同时横向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共同规律,从而为我们提前布局创富新动能行业提供依据。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应辩证看待其意愿。在裁判时不应将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作为决定其由谁直接抚养的唯一因素,仍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父母双方的个人品德、父母双方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同时结合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未成年人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未成年人做出的选择对其是否真正有利等因素,从实质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夫妻财产和离婚补偿制度看似性别中立,却忽视了家庭分工中的性别差异。离婚诉讼中家务补偿定“性”裁“量”的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如认定标准模糊、涵盖范围过窄、补偿标准过低等,反映了对家务劳动付出和价值的轻视与不认可,本质上是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家事审判实务层面的发展不足。夫妻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本不应分彼此,家务价值和经济价值都值得充分尊重。家事领域的自治自主自发决定了立法不应也不宜规定分工比例,然而婚姻解体、夫妻关系解除时,法律应该保护家庭义务承担较多方应有的经济利益。社会性别视角下,应当关注到目前抚养子女、协助配偶、照顾老人等日常家务劳动的实际承担者主要为女性,认识到其与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的连锁反应。
家务补偿条款的性别中立和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不认可致使法院在认定家务劳动时将其剥离家庭关系,简化为家政服务。司法实践有必要立足于传统性别分工的现实及社会性别视角,以性别实质平等为价值指引,扩大家庭义务的认定范围、认可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厘清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规范补偿的数额标准,助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实现。在业务实践中,家族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常见的有资金、金融理财产品份额、不动产、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保险金请求权等。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业务类型包括资金家族信托、金融理财产品份额家族信托、非上市公司股权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因为其实施过程中税费成本太高,所以在实践中落地率不高。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目前尚没有形成成熟的业务模式,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增减持和信息披露规则繁重复杂,违规行为尤为隐蔽、信托公司无法直接从技术层面识别,家族信托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地位尚存争议等。本文论述总结目前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的四大业务模式与在业务实施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股票增减持规则与相关信息披露。本文作者认为,随着我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制度,必然会伴随着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的客户群体数量的增长,并伴随着这类客户群体财富的增长和对个人财富规划的多元化需求的增长。鉴于上市公司股票家族信托中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障碍,需要各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等)依赖不同资源禀赋,积极探索和深耕,并需要各机构在业务模式、技术支持、专业研究等方面提前协同规划和布局。从我国遗嘱信托的实操层面来看,遗嘱信托的委托人通过授权遗产管理人在其身故后,遵照其意愿,和信托公司签订书面文件,从而“间接”成立遗嘱信托,或许是务实的选择。遗产管理人在此时仿佛扮演着“缓冲带”——在遗嘱人授权下,将遗嘱中未能明确的信托管理细节与受托人商定,通过书面文件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相反,从实操角度,通过遗嘱“直接”设立信托,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遗嘱信托在实操中的设立可以通过不同的路径和方式,无论遗嘱信托通过何种方式和路径设立,其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委托人遗嘱中表达出的设立信托的意愿。我们应该用更加包容的视角看待遗嘱信托,探索遗嘱信托在中国落地生根的更多可能性。案情梳理:2008年老姜与妻子离婚,此后,二人的独生女12岁的小姜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老姜未再婚。2020年4月,老姜不幸患癌症,治疗期间均是其妹妹姜霞一家帮忙照顾老姜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老姜去世。在老姜生病期间,小姜仅去医院看望父亲两次,并未实际照料父亲。2022年5月,姜霞将哥哥老姜的遗产20万元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小姜得知此事后,认为自己为老姜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老姜的全部遗产应由其单独继承。因小姜与姑姑姜霞就遗产事宜协商不成,故将其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姜霞返还遗产20万元。法院判决: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老姜有亲生女儿小姜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而言,姜霞不能继承遗产。但是根据姜霞提交的证人证言、住院单、手术单等证据来看,老姜重病的两年间,均是由姜霞一家照顾,和丈夫一起照顾哥哥的生活起居、穿衣吃饭、卫生清洁等,尽量延长哥哥生命。本着公平原则,法院认为姜霞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霞和小姜分别按45%、55%分得老姜的遗产。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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